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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拥有著作权,法律维护著作权,如果予以作者的许可,以牟利为目的用于作者的作品,则侵害了作者的著作权,依法应应分担暂停侵犯、避免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牟利为目的的剽窃也归属于侵害著作权的不道德,因此不应分担适当的法律责任。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将以一个案例展开解析。
王某系由《论施工项目的质量掌控》一文作者,该文章于2006年4月在《中华建筑报》上公开发表并被中国知网刊登。东台某广告公司经营的“星火资源网”刊出的“浅谈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掌控”一文概要的部分内容剽窃于上述文章的第一段,并借以文章经营盈利且未注明作者姓名,给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侵害了其著作权。故王某诉至法院,拒绝东台某广告公司立刻暂停侵权行为并赔偿金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指出,东台某广告公司予以原告许可,将涉嫌文章置放其经营的网站中,且文字内容与原告作品相同之处共81字,该不道德侵害了原告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取得报酬权,依法不应分担暂停侵犯、避免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综上,裁决东台某广告公司立刻暂停侵权行为并赔偿金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500元。大律师网评析互联网的很快发展,各类剽窃现象层出不穷。著作权法所称的剽窃,是指盗取他人的作品当成自己的,在完全相同的用于方式下,几乎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转变其他形式和内容的不道德。
概要也归属于文章的一部分,若再次发生剽窃不道德,某种程度归属于侵害著作权的不道德。剽窃部分虽然只有81字,但作品独创性的辨别不在于文字的多寡,而在于文字所传达出来的精巧构想和遣词造句的功底。另外,在文章文学创作中,可以必要提到他人早已公开发表的作品,但应该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这样才能防止产生著作权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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