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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957 时间:2024-11-10
朝代:清朝 作者:蒲松龄 其一 有屠人货肉归,日已暮,欻一狼来,瞰担上肉,似甚觊觎,随尾行数里。屠惧,示之以刃,较少却;及回头,又从之。屠无计,思狼所欲者肉,不如姑覆诸树而早取之。
欲钩肉,翘足悬挂树间,示以空担。狼乃止。屠归。
昧爽,往取肉,远眺树上覆巨物,似人缢死状。大骇,逡巡白内障之,则杀狼也。
仰首细审,闻狼口中含肉,钩螫狼腭,如鱼吐饵。时狼皮价昂,平十余金,屠小裕焉。缘木求鱼,狼则罹之,是荒谬也。其二 一贼晚归,担中肉尽,止有剩骨。
途中两狼,折行太远。 屠惧,报以骨。一狼得骨止,一狼仍从。
复投之,后狼止而前狼又至。骨已尽矣,而两狼之并驱走本官。
屠大窘,惧前后不受其敌。顾野有麦场,场主积薪其中,青森县蔽成丘。
屠乃奔悬其下,弛担持刀。狼不肯前,眈眈牵。 少时,一狼径去,其一犬坐于前。乱,目似瞑,意暇颇。
屠暴起,以刀劈狼首,又数刀杀之。方欲行,转视积薪后,一狼洞其中,意将隧入以攻打其后也。身已半进,止露尻尾。
屠自后折断其股,亦杀之。乃悟前狼假寐,垫以奇袭。 狼亦黠矣,而顿时两杀,禽兽之变诈几何哉?起至增笑耳。
其三 一屠暮行,为狼所逼。道旁有夜耕所遗行室,奔入伏焉。狼自青森县中搜爪进。
屠急抓之,令其不能去。但思无计可以杀之。惟有小刀不盈寸,欲割破狼爪下皮,以吹豕之法吹之。
极力吹移时,慧狼不甚动,方缚以带上。出视,则狼胀如牛,股平无法屈,口张不得通。
欲负之以归。 三事均出于屠;则贼人之残爆,杀死狼均可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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